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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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根據訴狀,今年10月,聯合會接到舉報,反映中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松原采氣廠將大量未經處理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滲坑的違法行為。因排放的污水中含有大量石油類物質,導致目前該滲坑表層被厚厚的油層覆蓋,大氣中彌漫著刺鼻的油氣味,土壤和地下水受到嚴重污染,附近的林木、養(yǎng)殖場均受到危害。 [網友有話說][更多精彩內容]
稱其在吉林松原非法排污,另一被告是中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北京二中院接受訴訟材料
新京報訊 昨日,中華環(huán)保聯合會在北京二中院提交訴狀,就中石油在吉林松原市的采氣廠非法排污行為,提起暫定6075萬元賠償的民事起訴。如受理,這將成為北京地區(qū)*環(huán)境公益訴訟。
二中院一小時內接受訴狀
昨日下午2時,北京二中院,中華環(huán)保聯合會及其律師向立案庭法官提交了一紙民事訴訟狀,訴狀被告之一為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周吉平,另一被告是中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
立案庭法官未提出過多異議,只詢問了聯合會方面此前是否做過類似的訴訟案件。聯合會方面當即從電腦中調出此前成功的公益訴訟案例判書等作為參考材料提交。一個小時之內,北京二中院便正式接受了訴訟材料。
“過程比較順利,北京市的法院在受理案件方面的程序、態(tài)度都是不錯的。”中華環(huán)保聯合會督察訴訟部部長馬勇說,此前,在其他地方提交公益訴訟材料時,他們曾經歷過即使沒有程序問題,也在立案庭便被直接拒絕的情況。
吉林油田免去涉事采氣廠廠長職務
根據訴狀,今年10月,聯合會接到舉報,反映中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松原采氣廠將大量未經處理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滲坑的違法行為。因排放的污水中含有大量石油類物質,導致目前該滲坑表層被厚厚的油層覆蓋,大氣中彌漫著刺鼻的油氣味,土壤和地下水受到嚴重污染,附近的林木、養(yǎng)殖場均受到危害。
除停止排污之外,原告在訴訟中還請求被告中石油賠償暫定為6075萬元的費用,費用通過法院和原告監(jiān)管的專項生態(tài)恢復基金于當地的環(huán)境修復。
法院是否正式立案,何時裁定是否受理目前未知。
昨日,中石油在對央視吉林油田排污曝光報道的回應中稱,已成立調查組,責令吉林油田立即制定整改措施,不具備環(huán)保條件的油氣井立即停產整改。吉林油田免去了涉事采氣廠廠長的職務。馬勇表示,當地農民反饋,中石油將污染的滲坑填土,但坑里的污染物并沒有挖出來。
追訪
中環(huán)聯:起訴并非因中石油名氣大
本案如受理,將是今年年初新《民訴法》實施后,依照《民訴法》受理的環(huán)境公益訴訟。馬勇表示,聯合會并非因為中石油名聲大等原因而刻意選擇起訴它,而是因為接到投訴,調查后證據掌握確鑿,排污行為產生了很大的環(huán)境損害,認為足夠得以訴訟才決定起訴的。
《民訴法》專家、人大法學院教授肖建國表示,聯合會的起訴主體資格應該沒有問題,但因污染侵權行為的實施地是在吉林松原,北京的法院可能需要考慮一下管轄問題。
馬勇表示,也考慮過管轄問題,而之所以在北京的法院起訴,是因為中石油吉林分公司沒有法人資格,須由母公司承擔民事責任,而中石油的總部在北京,因此選擇在北京起訴。聯合會除了在北京起訴外,也準備在吉林當地法院幫助當地農民就權益受損提出私益民事訴訟。
此外,聯合會也已經向吉林當地的*部門報案,希望其立案,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據了解,對于陷入青島輸油管爆燃安全事故的中石化,聯合會也派出律師介入前期調查。如認為環(huán)境污染后果嚴重,不排除對中石化提出公益訴訟。
釋疑
中華環(huán)保聯合會是否有起訴資格?
目前,具有半方身份的中華環(huán)保聯合會在國內提起過十余起環(huán)境公益訴訟案件,其中8起或成功勝訴或調解完成。此前因沒有法律做出規(guī)定,公益訴訟多在地方專門設立的具有探索意味的“環(huán)保法庭”進行。今年1月,《民訴法》修改后正式實施,確立了公益訴訟制度,“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社會團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這意味著普通法庭受理環(huán)境公益訴訟也“有法可依”了。
不過,新《民訴法》通過后,中華環(huán)保聯合會的公益訴訟實踐反而變得更為艱難。其因《環(huán)保法》修改草案中得到惟一的主體起訴資格而受到爭議,今年至今在各地提起的6起環(huán)境公益訴訟沒有一起得到受理,“主要還是主體資格的問題。”馬勇說。有法官認為,什么樣的社會團體能夠提起公益訴訟,需要法律做出進一步規(guī)定。
“聯合會這次勇氣可嘉,但可能還是會遇到之前的原告資格問題。”上海交通大學環(huán)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曦說,目前法院可能在等著《環(huán)保法》修改完成,正式規(guī)定聯合會這樣的團體是否具有起訴資格,或等待《民訴法》中的公益訴訟條款做出司法解釋,明確到誰具有起訴資格。
參與《民訴法》修改的肖建國表示,聯合會的主體資格問題不應成為法院不受理公益訴訟的理由,“這是我目前所知范圍內大的被告企業(yè)了。”